一、医保人员门诊就诊须知
1、医保人员就诊时,须出示IC卡,先挂号后就诊。复诊病人可直接就诊。
2、病人可选择医生看病。
3、就诊后,处方先审核后划价、登账、取药。
4、病员有权知道所用的药品为甲类或乙类药。
二、医保病院住院须知
1、医保病人住院先到医保科办理入院登记手续。急诊或假日期间住院者,直接到IC结算窗口办理入院手续。
2、住院费用超定额后,自费部分应及时足额交纳。
3、病员应在病房住宿,不在病房住宿超3天者,作自动出院处理。
4、出院带药。慢性病带一周。
5、病人有权知道本人住院的用药范围属于自费或公费。
6、病人因病必须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者,住院医生出具证明后,上报市、区社保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。
三 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收费规定
每次住院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,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,分别由统筹支付和个人比例支付.
1、住院预付金:三级医疗机构800元
2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参保人群住院起付标准:
在职人员
年工资总额的7%
退休人员
年退休金总额的4%
重病人群
年工资或退休金总额的3%
3、住院费用统筹支付和个人支付比例
人员类别
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段
统筹支付
个人支付
45岁以下
<2380元
80%
20%
2380--最高限额
70%
30%
45岁以上(含45岁)
<2805元
80%
20%
2805—最高限额
70%
30%
退休人员
<3219元
82%
18%
3219—最高限额
72%
28%
重病人群
<3145元
80%
20%
3145—最高限额
85%
15%
乙类药品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比例
人员类别
乙类药品
增大比例药品
一类特殊检治
二类特殊检治
普通人群
10%
20%
10%
20%
重病人群
5%
15%
5%
15%
四、 基本医疗保险专有名词:
⒈起付标准: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(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按比例个人先支付的费用)。
⒉统筹支付: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,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。
⒊个人支付比例:指参保人员在使用统筹基金时,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。
⒋个人先支付:指参保人员在使用乙类药品、特殊检查治疗以及报销异地就诊的基本医疗费用时,先由个人支付的费用。
⒌自费:指参保人员在使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、检查治疗项目及服务项目时,由个人支付的费用。
⒍重病人群:凡患有以下疾病:急性心肌梗塞、慢性肾功能衰竭(尿毒症期)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心脏瓣膜病、急性脑血管病、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、暴发性肝功能衰竭、白血病、各种恶性肿瘤、肾脏移植、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等的参保人员。
重病人群确认:
·重病确认需凭本人申请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,经医院医保办初审后,由市医保中心确认(到市医保中心办手续时需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、医疗证、IC卡、相关检查报告单及重病人群年度审批表);
·确认重病后,可享受一年的重病人群医疗待遇;住院时确认的从该次住院起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;